三、进一步加强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管
(一)严格审核全省奶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条件。鼓励发展养殖场、养殖小区,引导分散养殖向集中养殖发展。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工作,明确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等。督促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做到如实记录奶畜品种、数量以及饲料、兽药使用情况,载明奶畜检疫、免疫和发病等情况。要逐场、逐区排查,对符合建设条件的要立即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场一策提出整改意见,尽快完善设施条件。
(二)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切实加强蛋白等饲料原料的监管,对现有的蛋白饲料要立即封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要加强对饲料企业资质的审查,重新审核已领证饲料企业的生产资质,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尚未领证但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令其限期申报许可证件,尚未领证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在对全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进行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对奶畜养殖中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潜在危害物质的整治工作,督促奶畜养殖者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生产,遵守兽药用药期、休药期规定,并定期检测生鲜乳中兽药残留情况。
(三)做好奶畜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和督促奶畜养殖场户做好口蹄疫强制免疫,定期开展布病、结核病集中监测净化工作,对检测发现的可疑病牛,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和监控,对经确诊的阳性病畜和可疑病牛在隔离饲养期间生产的乳进行无害化处理。落实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奶畜报告、紧急隔离、养殖排泄物废弃物处理等控制措施。
(四)加大对奶畜养殖的扶持。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8〕5号)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省级财政对奶牛棚圈建设给予适当的配套补助。按照中央补贴政策,对享受奶牛良种补贴后的优质后备母牛,按国家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500元/头的补助。支持青贮窖和饲草加工机械化建设,省级财政对奶牛养殖小区或规模奶牛场青贮窖建设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购置饲草加工机械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给予配套支持。根据山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45号)精神,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落实
《条例》提出“省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加大对养殖环节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