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条例》,形成全社会监督乳品质量安全的氛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
《条例》,准确掌握各条款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使
《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意识。要向全社会宣传讲解
《条例》,努力形成全社会监督乳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
《条例》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加强对乳制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对可能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乳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我省职能调整前,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乳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乳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职能调整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乳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畜牧兽医、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不履行
《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