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至西安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四)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车辆乞讨或者强行乞讨。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容留、教唆少年儿童围堵路人、车辆强行乞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各级城管、公安、市民群众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接收、救助,并在核实姓名、住址、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六)建立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劝离工作。
六、废旧物资收购管理
(一)凡在本市城区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固体废弃物的收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禁止流动收购废旧物资。明城墙内不得审批新的收购站点。原审批登记备案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整治达标。经整治未达标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取缔。
(三)流动回收的废旧物资应当当日送交站点,不得堆集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容貌。废旧物资流动收购、运送车辆应当密闭装载,保持车容整洁。
七、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八、建立城市管理目标考核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和秩序,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城市容貌和秩序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本规定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