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个人在合法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招用人员。
三、开墙破窗建店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管理。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貌和使用性质,开墙破窗开设经营店铺。
(二)未经批准,禁止开墙破窗开设经营店铺。涉及经营餐饮、洗车、五金加工等行业的,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按规定报审手续,设置排水处理和降噪音设施。居民楼下等特殊区域不得经营餐饮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以及不得设置机动车洗车点、汽车摩托车修理部、文化娱乐等易产生噪音扰民、污染城市环境的经营项目。
(三)城管执法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开墙破窗行为应当查验其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查处。
(四)城管执法部门对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已经开墙破窗开设经营店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貌。
四、沙、石、砖、灰等建筑用料(以下简称沙石)市场管理
(一)沙石市场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设置。二环路以内不得设置沙石市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地域,严格限制审批。市场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交通秩序要求。
(二)申请开办沙石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工商等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手续。沙石市场因经营场地变更或停办的,应当在7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三)沙石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在沙石市场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用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维护市场环境的整洁有序。
五、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一)凡在城区范围内流浪乞讨的生活无着人员,应当主动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不得在党政机关、繁华商业街区、交通要道、各旅游景点、重点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深入现场处理问题,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民政部门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甄别、救助还乡工作;卫生急救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中的伤病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西政办字〔2007〕8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