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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8〕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和外在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建筑物顶部、占道人力资源市场、开墙破窗建店、沙石市场设置、流浪乞讨人员、废旧物资收购等六项城市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城市沿街建筑物楼顶、屋顶、天台、活动平台等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顶部)的容貌环境管理
  (一)建筑物顶部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市容容貌标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自己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顶部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维护和保持整洁美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顶部的形式和用途。确需改造的,应当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
  (三)对建筑物顶部进行绿化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保持干净整洁,产生的垃圾杂物随扫随收,不得从屋顶扫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不得随意在建筑物顶部堆放物料、垃圾,不得违章搭建棚亭。

  二、占道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设置人力资源市场,不得影响城市公共秩序和城市容貌。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场所开设室内人力资源市场,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满足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周边城市容貌环境的管控,教育劝阻用工方和求职者不在人力资源市场外进行劳务交易。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引导各类求职人员在市场内查找用工信息,寻求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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