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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重申不准发放精神文明奖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重申不准发放精神文明奖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重申不准发放精神文明奖有关规定的通知》(宁纪发〔2008〕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重申不准发放精神文明奖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政府、纪委(纪工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审计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处),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区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组织部,区教育工委、纪工委,各高等院校党委、纪委、组织部(人事处):
  最近,经常有单位电话咨询“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有关事宜。经调查了解,目前我区确有个别部门、单位存在利用自有资金违规发放“精神文明奖”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25号)“凡属省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其他奖励性补贴一律在归并前予以取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8月28日第80次常务会议关于“不将精神文明奖作为工作性津贴予以保留”的规定,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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