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村养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农村养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沙坡头区农村养老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逐步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解决农村老有所养问题,努力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沙坡头区实行农村养老补贴政策。现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使农民老有所养,切实减轻子女赡养负担,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构筑和谐新中卫,保持社会稳定。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凡具有沙坡头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含文昌镇、滨河镇失地农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每人每月20元农村养老补贴,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发放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的,本人须在达到法定年龄当月起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委会审核后,经镇(乡)确认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镇(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个人补贴档案,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补贴发放手续。
四、监管措施
(一)农村养老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经批准领取养老补贴人员,凭经办机构发放的单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领取手续。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农村养老补贴。
1、户籍移居沙坡头区外的;
2、在领取农村养老补贴期间死亡、出国定居或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的;
3、被判处拘役或劳动教养的,拘役或劳动教养期间,农村养老补贴暂停发放,刑满释放后恢复发放。
(三)实行农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定期审核制度。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同市公安局、民政局组织专人深入沙坡头区各镇(乡)、村民委员会对领取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认证。
(四)对违规冒领农村养老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停发并追回养老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