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云劳社发[2008]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科研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符合上述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调整标准
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
⑵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1元;
⑶ 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发基本养老金20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5元。
(二)特殊调整标准
在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以下退休人员再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调整条件和标准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增加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几项增加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3.具有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