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措施:
(1)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通知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前店后厂类食品加工作坊、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酒类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经营企业、农(集)贸市场,严格按照《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的实施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3)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监管对象目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录、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录、被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品种和被滥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品种。摸清目前在本部门监管对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4)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由卫生部门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5)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范围和以往监督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抽检计划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能够联合抽检的开展联合抽检。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6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2)各有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