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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场化运作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总体活动预算,与预算内安排的经费统筹使用。对购买服务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助。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大宗的布展装饰、宣传品、项目资料、礼品、活动场地、住所、机票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实行统一采购,由承办单位提出所需数量和相关要求,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制作和订购。
  第十四条 对活动中形成的资产要纳入承办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承办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活动中购置、制作的可以循环利用的各种设备和物品,同时由单位财会登记入账,妥善保管,周转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经费预、决算制度。承办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活动的总体要求,及时编制经费预算,预算要符合实际,核批后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的,须征得省财政厅同意;活动完成后,国内活动承办部门须在两周内进行经费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予以列决。境外活动,承办部门须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核汇、补汇、退汇等手续后,两周内进行经费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予以列决。
  第十六条 经费决算要提供以下资料:原始发票,出国相关批件,请、核、补、退汇凭证,项目册及相关资料样本,媒体宣传样本,布展装修影像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对大型招商引资活动的先遣、购置、宾馆、场馆预订等事项,省财政厅应派员参与,实行全程监督管理,跟踪问效;承办部门财会职能处室要强化对经费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全程参与预算编制、经费使用监管、决算审核等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用途和要求,保证专款专用。对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专项补助经费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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