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筹备、组织、协调、宣传、项目资料、展品运输费、保管费、展具租赁费、产品征集费、翻译费、礼宾性赠礼和宴请费用等:由政府组织企业参展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行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牵头部门有相关经费预算的,在部门经费中解决,确无经费来源的,再由财政部门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和项目的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三)展场、特装等费用:为整体展示我省形象发生的展场及其特装等费用,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依据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规定的费用标准,由财政给予部分补助。
(四)对政府指定举办活动的,但未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宾馆饭店经费补助标准,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住宿和会议室费用按黑财行[2007]56号、57号文件规定予以全额核定;场租费用依据宾馆饭店出具的报价单,给予部分补助。
第四章 专项补助经费报批程序
第七条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每年12月底前,省级招商引资活动承办部门向省政府报送下一年度招商引资活动和商务出访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活动和商务出访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年初不宜确定的临时性招商引资和商务出访活动,由牵头部门提出活动方案,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作为执行中追加计划。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及执行中追加的招商引资和商务出访活动,由牵头承办部门编制详实的经费预算,并附省政府下发或批准的活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活动开始前1个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列入年度计划及执行中追加的招商引资和商务出访计划,对承办部门提报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在半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经费。审批后的经费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特别急需的,省财政厅可在省政府审批过程中,预拨部分经费。
第五章 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活动中,省财政厅要做好必要的经费保障;承办部门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在选择活动场所和吃住行等方面要经济适用。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发生超范围和超标准支出,须事先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应邀来我省参加活动的省外、境外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要自理。对以上人员中的高级官员、专家学者等,如需我省负担费用,须事先书面报请省政府领导批准,并明确负担的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