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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港大道秀屿段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港大道秀屿段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8〕203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8]379号),莆田市城港大道秀屿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6.0103公顷(其中耕地64.7379公顷,含基本农田58.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4.2711公顷、未利用地1.8731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049公顷、未利用地1.266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4.0258公顷,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市城港大道秀屿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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