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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17、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发展县域经济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深入实施强县带动、扶持弱县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住老工业基地振兴机遇,发挥资源优势,确立优势主导产业,搞好项目储备,建设工业园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走“农业奠基、工业兴县”的路子。继续推进县级财源建设,增强县域经济发展能力。
  18、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搞好小城镇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小城镇产业支撑体系,完善小城镇社会管理职能,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增强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推进承包耕地向经营大户转移、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支持农垦、森工系统集中打造一批优势明显的经济强镇,率先实现城镇化。搞好村屯布局规划,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镇中村和中心村改造,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业,建设农村新型社区。
  19、推进扶贫开发。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把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继续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战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加强扶贫项目建设,推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继续组织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帮扶贫困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20、发挥垦区示范带动作用。垦区要发挥经济基础好、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坚持区域一体化发展原则,深入开展场县共建活动,拓展共建领域,创新共建方式,提高共建层次。扩大垦区为农村代耕作业面积,提高垦区龙头企业对农村种养基地牵动能力,增强垦区小城镇吸纳周边农村居民务工、经商、置业功能,加大垦区公共服务向农村辐射,毗邻的场县基本实现教育、医疗和文化等资源共享,形成农垦带动地方、地方支持农垦、垦地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推进地方与油区、林区、矿区合作共建,实现共赢。
  五、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着力改善农村民生
  21、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百乡千村”试点。按照“集中抓发展,重点抓试点,面上抓推进”的新农村(新林区)建设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帮建”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加大投入,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新农村建设标准和水平。继续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新一轮帮建,组织企业、院(校)、部队与地方开展共建新农村活动。建立指导员制度,从县、乡机关干部中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建设一批重点示范村,带动全省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
  22、强化农村基础建设。加快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步伐,全省通乡通行政村公路全部硬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加快农村供水、排水等设施建设,全面普及自来水,实现饮水安全。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的原则,推广沼气、能源作物、太阳能、小水电、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形成清洁、经济的农村能源体系。加强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解决无电村屯通电问题。加快农村住房改造,抓住《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制定土地置换整理规划及方案,将纳入村庄合并、整体搬迁的新建村列为下一批新农村建设试点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农村泥草房改造支持力度,引导农民建设新型节能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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