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新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尊重农民意愿,在粮食主产县(市、区)整合土地资源,突破分散经营的局限,装备现代大型农业机械,组建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土地经营规模适度的现代农业作业区,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建立大农场、大种植园、大养殖场等现代农业企业,加快传统农业改造步伐。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经营大户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业合作社联社,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12、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强化支农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农业补贴制度,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宏观调控,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种粮补贴与农民种粮面积挂钩的补贴机制。逐步加大对发展水利工程、农机工程、生态工程、科技工程等的补贴力度。完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制度,健全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粮食品种国家和地方储备,优化粮食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使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加大对产粮大县财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建设项目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奖励资金向农业基础建设投入的比重,同步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财力增强。
13、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农村金融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坚持农业银行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络优势,为农民提供资金结算、小额信贷等业务服务,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培育农村担保组织,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有效抵押担保的形式和方法。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农业保险业快速发展。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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