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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的意见


  6、计划核销。凡在批准皆伐的四至范围内采伐,实际出材多出批准数量的,经林业站现场认定,再办理超出部分的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生产数量核销采伐指标。

  五、预留指标

  (一)预留数量由县(区)林业局确定,并由县(区)林业局统一预留,一般控制在10%左右的采伐指标。

  (二)预留指标由县(区)林业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突发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项目工程征占用林地等林木采伐,以及平衡其他不可预见的采伐消耗。

  六、指标调剂

  (一)县内调剂。采伐指标有结余的经营主体,县区林业局可在当年内将结余指标调剂到其他的经营主体。

  (二)类型调剂。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其他采伐中征占用林地的采伐占用主伐的采伐限额或年度采伐计划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三)追加调剂。编限单位因特殊情况采伐林木,所需的采伐指标在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林资发〔2004〕218号)文件要求,申请临时增加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七、公示要求

  要对年度林木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等情况进行分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中采伐指标分配要在县、乡二级进行公示;采伐审批情况要在乡镇、村两级公示。县(区)、乡(镇)、村应根据要求或接到文件通知一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工作分别由县(区)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公示资料的保存建档工作。

  八、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规范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察、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和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区)情况,认真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这一工作落实到位。

  九、检查监督

  (一)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县(区)林业局要及时成立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在研究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会议时,要主动邀请同级监察部门参加,同时,应向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采伐指标分配情况,接受监察部门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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