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的意见
(莆政办〔2008〕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和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07〕13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采伐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增强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防止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不公等行为的发生,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新机制,确保林农权益,提高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就规范我市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林木采伐指标是指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省林业厅批准结转的木材生产计划。其适用范围为除国有林场外莆田市辖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私等,采伐属于森林采伐限额控制范围内的林木(不含生态公益林采伐)。
二、遵循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森林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周期性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征,集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于一体。为此,要协调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要注重森林资源总量、质量的提高和森林结构优化,实行分类经营,科学编制详细、简明、简易的森林经营方案,推行“小班经营法”,引导林农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经营之路;二是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按照可伐森林资源数量、伐区配置顺序、林木所有者意愿等因素,合理分配林木采伐指标,落实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建立监督机制,充分赋予广大利益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阳光”操作;三是优先安排原则。在近期内对涉及金鹰集团原料林基地建设任务的县(区),应优先单列安排集团租赁林地上林木采伐指标,确保集团原料林基地建设顺利推进;对已纳入编限单位的,应逐步按照编制的采伐限额单列安排采伐指标;对符合编制详细、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且尚未纳入编限单位的以及编制简易森林经营的,实行由县(区)统筹安排。四是采育结合原则。将采伐权利与更新义务相挂钩,在落实采伐指标的同时,落实采伐迹地更新责任主体和监督责任主体,对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或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或林木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等情况的经营主体,将不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对监管责任的行政村予以核减或停止采伐指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