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豫劳社医疗〔2008〕27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6万元调整至4.2万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出院的省直参保患者应于1月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