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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8)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 宝 根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
  二、引言作为第一条并修改为“为及时清除冬季市区街道积雪、积冰,保证群众交通安全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清除积雪、积冰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积雪、积冰清除工作。”
  四、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条“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
  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六、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市政部门和城市快速干道产权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区域负责及时清理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的积雪、积冰;其余道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驻地单位统一安排清除。”
  七、删除第三条第(四)项。
  八、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严格控制融雪剂的施撒量,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入绿化带和树池中”。
  九、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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