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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失效]

  (2)对1953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最低养老金调整
  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从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起),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5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原工商业者资格,由市级有关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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