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渝办发〔2008〕3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1.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2.倾斜
(1)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