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