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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6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省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基本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具体负责。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设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微型企业。坚持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坚持严格监管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组建审批程序,防范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合规运行。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办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步骤和安排。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在明确主管部门后方可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在本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市(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各县(市、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向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经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各市(地)、县(市、区)申请试点须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办法等事项。

  在2009年初,制定并出台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办法,搞好试点工作部署,组织相关培训,确定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市(地)、县(市、区),批准组建首批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3月份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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