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订完善
《条例》的相关配套办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照
《条例》认真清理和修订现有规范性文件,同时依据
《条例》确定的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
四、依据
《条例》切实改善和加强水路运输管理
(一)加强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保障
《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各级港航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大对水路运输业的监管力度,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二)规范用章。按照修订后
《条例》的授权,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用章。
(三)规范办事程序。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市场环境的优化。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港航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港航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执法文书中的告知复议机关名称要予以相应的变更。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好
《条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
《条例》的宣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制定贯彻落实
《条例》的具体方案,对贯彻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