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8〕347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建设港航强省、做好我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
《条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做好水路运输的管理工作是促进港航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原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我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
《条例》关于经营资格实行定期验审的规定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修订
《条例》将对我省港航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二、积极做好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一部事关全省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事关广大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只有社会各方都了解
《条例》,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掌握
《条例》,才能形成遵法、守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做到
《条例》的全面顺利实施。当前,要抓住有利时机,认真抓好
《条例》的再学习、再宣传工作,全面领会
《条例》精神实质,准确把握
《条例》各项规定,自觉把
《条例》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对
《条例》的宣传,扩大
《条例》的社会影响,增强全社会水路运输法治意识,普及水路运输管理知识。要通过全面、深入、有效的学习和宣传,努力营造实施
《条例》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