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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12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部分困难家庭中患病人员的医疗困难,现就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救助临时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2008年度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因患常见病或慢性病的门急诊费用发生较大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因个人自负的医疗支出费用过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经过各类救助帮困后仍然有突出困难或者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补助标准

  (一)上述第一类对象可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为300元/人。

  (二)上述第二类对象可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为200元/人。

  (三)上述第三类对象可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为3000元/户。

  以上对象有重复的,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资金渠道

  以上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从本市医疗救助资金渠道列支。资金总量实行统筹平衡,本次补助资金计划安排2100万元。各区县参照2008年1-11月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各区县低保人数进行总量控制。

  四、工作要求

  (一)在2008年12月20日前受理的医疗救助申请,务必在12月25日前全部办结;在2009年1月15日前受理的医疗救助申请,务必在春节前全部办结。

  (二)为及时缓解上述困难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自接受医疗救助申请后,到区(县)民政局完成审批程序的时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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