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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117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送温暖、保民生、创和谐”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以2008年12月-2009年1月的数据为准)。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低保中不可扶家庭以及农村五保户等不在此范围。

  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50元/户。补助形式为发放“节日临时补助券”,用于在指定供应店领取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有关事项

  (一)定点供应。各街道、乡镇应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节日临时补助定点供应店。

  (二)盖章有效。节日临时补助券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和指定的供应店加盖公章后生效;持券的低保家庭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指定供应店内,领取等值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使用时间。节日临时补助券的使用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0日,过期作废。

  (四)结算程序。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集中后与各街道、乡镇结算,其中1月25日以前结算一次,由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清点后,移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不结算经费;2月15日-28日为具体结算期,各供应店应将所有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对无误,经双方确认后,由街道、乡镇支付所有货款。各街道、乡镇在3月10日前将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于3月20日将汇总结算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五)经费来源。此次节日临时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局将按照实际数与各区县结算。为便于基层救助机构与各供应点的结算工作,市民政局将按照2008年12月底符合此次补助规定的城乡低保户(以计算机户数为准),先行下拨70%的经费;余额待各区县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后,按照实际结算数,多退少补,在2009年3月底前一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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