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协助东圳水库截污沟工程建设。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矿山(包括机砖厂、粘土矿)企业的搬迁关闭等;对非法占地建设的机砖厂、畜禽养殖场等依法予以查处。
(十)工商部门负责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畜禽养殖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一)经贸部门负责督促菜蓝子基地的畜禽养殖场和机砖厂进行污染治理或搬迁关闭,对环境违法的畜禽养殖场要收回菜蓝子基地的命名和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等。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生态环境整治资金的筹措和监管。
五、工作安排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分四个阶段开展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至2008年11月15日)。制定建立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责任人、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各县(区)政府、相关乡镇、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建设、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启动执法程序,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并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元月)。各责任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把对饮用水源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纳入日常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死灰复燃”,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元月之后)。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分一、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场(户)和其它污染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于2008年11月底之前上报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