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分工
(一)县(区)人民政府是具体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问责制度,确保按时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的目标任务。同时,责成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把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分片包干,协同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日夜巡查,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处置或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
(二)环保部门协助领导小组工作,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现有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规模化养猪场、机砖厂、石材加工厂等要及时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现有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的规模化养猪场要及时提请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实现“零排放”和拆除或关闭排污口,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补助,负责东圳水库水质自动站建设,指导并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绿化隔离带、围网和标志牌等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批。
(四)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污染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等,减轻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并协助环保部门督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搬迁或关闭,以及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做到“零排放”或拆除关闭排污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场(户)不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五)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等行为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恢复林地;推进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和保护,指导和协助饮用水源保护区绿化隔离带、围网建设。
(六)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发现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负责饮用水源地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优先安排水土保持资金,指导和协助东圳水库截污沟工程建设等。
(七)规划部门负责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