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8〕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
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保护我市的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的共同责任,实现执法监察到位、考核到位、问责到位,提高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强化执法监管为重点,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基础,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起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水源地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具体抓,市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目标任务
到2008年12月,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户)、机砖厂、石材厂等破坏饮用水源安全的一切污染源,应依法全部拆除或关闭,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应进行全面治理,禁止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必须全部拆除或关闭;认真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饮用水源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具体见莆政办[2008]63号),确保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