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做好诸永、台缙高速公路安全运营和社会稳定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交明电〔2008〕34号)
绍兴、金华、台州、丽水市交通局,诸永、台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确保诸永、台缙高速公路开通后的营运安全和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线收费站要在开通营运前对收费设施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做好运行设备的巡检、维护工作,保障监控、通讯等外场设施正常运转,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根据车流量实际情况,开足车道,保证收费车道安全畅通;收费人员上岗要按规定持证,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
二、要针对两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特殊性,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特别是沿线收费站现场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接受咨询、进行政策解答,避免引起纠纷,维护正常的运行管理秩序。
三、沿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按《浙江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浙交〔2006〕115号)的要求,强化24小时全方位的高速公路巡查机制,提高巡查质量,及时发现、查处公路违法行为。沿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两条新开通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督查,确保巡查到位。
四、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两条新开通高速公路全线所有公路桥梁、通道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桥梁下堆放物品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组织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强制清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利用桥梁、通道下的空间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速路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要确保全线交通标志规范、完好,同时加强对维修路段的管理,对维修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六、加强沿线隧道、桥梁照明、消防安全管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会高速交警、高速路政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严格信息报送制度。高速公路经营者、收费站、高速路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运行中发生的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