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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候选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详细申请报告,包括:地理四至范围及面积,区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内本专业服务外包业务概况,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管理机构,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量、出口额、从业人员、企业数量及规模等)。
  (二)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内现有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及业务类别,企业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获得CMM/CMMI等认证情况。
  (三)关于落实配套扶持资金的文件。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市商务委员会通过如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由市商务委员会相关处室组成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小组。
  (二)认定小组对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认定意见,经会签后报市商务委员会领导审定。
  第七条 经认定为服务外包专业性园区的,由市商务委员会发证,并授予“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匾牌。

第四章 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的管理

  第八条 市商务委员会对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在政策、规划、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与所在区政府的合作,将之建设成具有专业特色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承接地。
  第九条 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应设有或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积极参与服务外包的相关工作,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应根据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根据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第十条 对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实行年审制度,由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根据工作目标每年进行年度自查,向市商务委员会递交审查报告。市商务委员会将加强对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的考核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服务外包统计体系,承诺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是否落实,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服务外包各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如连续两年未达到工作目标,或存在重大问题且经敦促改正无效,将取消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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