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商招商[2008]13号)
浦东新区经委、各区(县)外经委、服务外包示范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有关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要求,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服务外包,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现将《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认定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的良好环境,着力推动本市专业服务外包又好又快地发展,建设好“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城市”,特在本市认定若干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第二条 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是指本市承接服务外包具有专业特色的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本市开展承接各类专业服务外包业务的区域、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一般为有明确四至范围、已经通过国家审核的开发区,软件园等特殊经济功能区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及办公楼宇集中的行政区城。
第三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纳入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管理范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产业特色明显。
(二)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产业基础以及充沛的人力资源供给,区内已经有一批从事承接本专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三)区(县)政府承诺从地方财政中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建设。
(四)应设有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