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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政府采购评审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布的采购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在采购信息公开的同时,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州(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邀请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体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七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九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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