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遴选自主创新产品的机制。由省科技厅牵头制定《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建立与技术发展和技术产品寿命周期一致的动态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认定后,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首先采购或订购。
第八条 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绩效考评和监督奖罚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销售的市场鼓励政策,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指标要与政府预算同时编制。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根据要求从严从紧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一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