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08年11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后30日后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发挥政府采购对我省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公布的《云南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自主创新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人应优先购买本省自主创新产品。凡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行政事业单位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五条 建立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政府采购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发挥指导、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