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突出,不仅为实施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而且发票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在全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和复杂性,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泛的社会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依法从重打击印制、兜售、虚开假发票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惩处利用虚假发票贪污腐败、侵吞公私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加强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