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环保局可以根据总量控制的需要和不参加排放权交易的其他污染源的预计排放量,以及限期回购的排放量,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将一部分排污配额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公开挂牌交易的排污配额主要来源于采取集中供热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措施,削减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的多余排放量,以及市环保局和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收回的关、停、迁和破产企业的排污配额,排污单位被限期治理所削减的排放总量,逾期未使用被回购的排放量。公开挂牌交易的排污配额不影响参与交易企业已分配获得的指标。
(二)参加公开挂牌交易的排污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排污单位已采取国内先进的防治措施,但实际排放量仍高于排污配额;
2.排污单位计划上新的项目,已有项目建议书和计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市场主体定期将可供公开挂牌交易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配额数量和具体的公开挂牌交易日期和公开挂牌交易地点等信息通过杭交所予以公布。拟通过公开挂牌交易获得排污配额的排污单位,需获得市环保局对其所需排污配额的核准批文,方可进行排污配额的公开挂牌交易。
(四)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依据市环保局的批文、排放权交易合同和杭交所出具的交易凭证,为受让方办理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转让手续,并建立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动态档案。按照规定程序对公开挂牌交易者核发或者重新核换排放许可证。
七、交易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度应对排污单位上一年度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情况和排放权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排污单位必须如实按照其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情况进行申报,并在各级环保部门对其排放量进行检查和核实时提供协助,同时保存好与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有关的各种资料,以备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现场查验。
(二)每年1月5日前,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总量排放情况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核算企业上年度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与其所拥有的排污配额数量进行比较。
储存剩余排污配额暂定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由政府按基准价强制回购。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排污单位富余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出售获利;禁止非法操纵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利用掌握的排污配额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