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2.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配额可转让核准批文;
3.转让条件;
4.出让申请;
5.成交后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或排放标准和排污配额的承诺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一)排放权交易意向受让方进行排放权交易,应向杭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2.市环保局的核准批文;
3.受让申请;
4.成交后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或排放标准和排污配额的承诺书;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交易标的;
3.配额的数量;
4.转让的时间和价款;
5.交割方式和时间、地点;
6.排污总量的监控方式;
7.交易费付款方式;
8.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合同应一式伍份。除交易双方、杭交所各执一份外,另两份分别送市环保局和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备案。
(十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成交后,交易双方必须保证交易后其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二氧化硫(SO2)浓度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和排污配额。交易双方所在地政府必须确保完成杭州市下达的“十一五”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要求。
新增总量指标的受让方,其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流域)或功能区环境空气或水质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增加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指标后,预测的环境空气质量或水质质量不超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十四)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市环保局批准的交易要求和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应按时付清成交款。出让方应按时到所在地环保局办理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划割手续。配额划割之后,出让方不再拥有该部分配额的使用权。
(十五)交易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交纳交易佣金。
六、排污配额的公开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