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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为鼓励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因处理生活污水新增的化学需氧量(COD)部分由环保部门无偿划拨。处理工业污水新增的化学需氧量(COD)部分可从现有纳管工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COD)配额中优先通过排放权交易获得。
  热电联产机组因增大供热量而增加的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其所需配额从被替代的现有小锅炉腾出的二氧化硫(SO2)排污配额中优先通过排放权交易获得。
  (七)排污单位被政府或环保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所腾出配额的80%在2年内不使用,以市场基准价强制回购后通过公开挂牌交易实行再分配。
  (八)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的分配方案予以确定,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下发。
  五、排放权交易
  (一)排污单位按照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的要求,经核定后获取的排污配额,可无偿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以后实行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方案另行制定。已获得排污配额的排污单位优先获得配额。
  (二)排污单位可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上载明的排污配额在杭交所进行交易,其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污配额交易,暂在同一水域(功能区)或同一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排污企业间进行。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成本、出(受)让方所在地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确定主要污染物配额交易市场参考价。
  不同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价格按照污染程度实行系数法,具体系数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确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印染、制革和采矿业等13类行业。
  (四)排放权交易暂以市环保局或所在地环保局按照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要求核定下发给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上载明的2010年允许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指标为计量单位,即2010年允许排放指标中的每吨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为一个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市环保局或所在地环保局已无偿分配给各排污单位的2010年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配额,为各排污单位的初始配额。排污单位拥有的初始配额及通过排放权交易取得的配额,可以储存作为本单位发展使用,也可以进行交易。
  (五)本市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所有的排污配额交易行为,经市环保局核准后,在杭交所进行交易,并将最终交易结果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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