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核定、跨区域交易;负责核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负责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法和原则;负责定期发布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信息,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进行确认;配合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和杭交所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
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区域总量分配和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物价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参考价。
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和杭交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平台建设、排污配额交易的组织和现场监管,并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相关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交易后排放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四、指标分配
(一)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规定,预留的排污配额在符合环境质量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市环保局核准后,在杭交所内通过公开挂牌交易形式进行再分配。
(二)因取缔、关闭或破产等原因不再排放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的单位,由原发放排放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排放许可证注销手续。自关停之日起,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配额在杭交所内通过公开挂牌交易进行再分配;其通过排放权交易取得的排污配额可以通过交易进行再分配。
(三)排污企业对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市环保局核准认定,在核定设计条件下稳定达标排放并实现总量削减目标的,所余排污配额的20%用于生产波动情况下满足自身达标需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其余80%排污配额可在杭交所平台进行交易。无偿分配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其交易所得收入的70%上缴企业所在地财政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
(四)已获得环保部门批复并拥有排污配额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如取消建设的,经市环保局核准并出具有关证明后,可将排污配额全部用于交易。无偿分配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其交易所得全部上缴企业所在地财政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有偿取得的排污配额,由市环保局按照原交易价格回购后,通过公开挂牌交易进行再分配。
(五)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改制、改组、兼并、分立等的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后仍超过原有排污配额的,以及新建企业新增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的新建企业,经市环保局核准认定后,均应通过排放权交易方式有偿获得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方可按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