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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4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概念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是指排污单位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取得市环保局或所在地环保局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配额指标(以下简称排污配额),并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不超过该总量指标的排污行为。
  暂定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实施排放权交易。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市环保局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配额,以及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排污配额,通过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市场主体是指经市环保局核准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经市环保局委托从事公共资源排放权交易、储备、回购等工作的杭州产权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设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交所)。
  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将根据自愿和限期回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交易项目应有助于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污染物的减排。
  二、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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