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执行董事(指在公司内部兼任高管职务的董事)由省国资委商业务管理部门和四川发展后任免;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兼任高管职务的董事)由四川发展商业务管理部门后聘任和解聘,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的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按《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公司的经营班子采取组织推荐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报省国资委审批后,董事会任免;经营班子副职(包括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董事长提名或总经理征得董事长同意后提名,报省国资委审批后,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四川发展委派,按程序进入公司经营班子,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投资公司产权多元化以后,上述事项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分为指定项目和指导项目两类。其中指定项目由省政府直接下达给投资公司;指导项目由投资公司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投资方向自主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四川发展创建初期全部由国有股权构成,以后视情况向社会资本逐步开放。专业投资公司应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形成国有和社会资本共存的多元股权结构。项目公司股权应完全开放和充分开放,努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向由省政府在批准组建时予以明确,投资公司要严格按规定的投资方向开展业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上市、减持股份、发行债券、发行信托产品、中短期票据、银行贷款、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四川发展专注于股权投资和资产经营管理,与专业投资公司形成投融资功能主体与实际运作主体分离的组织架构,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实际出资的股权份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切断投资风险向政府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