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投资公司要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9人,外部董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5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第十八条 投资公司的经营班子设总经理1人,设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2-5人。
第十九条 投资公司党组织设立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的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必须符合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免。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的副董事长人选由董事长提名,报省国资委批准后,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四川发展董事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省级部门派入的董事兼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四川发展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董事由董事长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派1人出任。此外,1名董事由总经理兼任,1名董事兼任财务总监,其他2名外部董事为社会公开选聘的专业人士。四川发展的董事由省国资委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