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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8]53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作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公司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聚集社会资金对铁路、水务、交通、环保、农业、能源、优势产业等项目进行投融资,按照“1+N”的模式组建的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公司和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投资公司)。

  第三条 投资公司的运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手段和补偿机制,形成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构建“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发展格局,落实“一主、三化、三加强”发展思路提供融资支撑和投资引导。

第二章 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政府是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公司即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的出资人,授权省国资委对四川发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四川发展行使以下权利:

  (一)修改四川发展章程;

  (二)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三)组织对董事会的考核奖惩;

  (四)履行出资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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