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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
(本政发〔200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率,根据《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精神,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权限
  1.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对各区综合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的指导和调度。
  3.负责城市建成区指定路段和重点区域内(详见附件1、2)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和无证照占道经营、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处罚。
  4.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南芬区2000平方米以下规划区域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罚。
  5.负责直接查处全市有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和跨区域的违法案件。
  6.对发生地域执法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权限
  1.各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指导。
  2.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本辖区内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辖路段和重点区域以外的所有道路、广场和新建成道路内(详见附件3)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管理和无证照占道经营行为的处罚。
  3.南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本辖区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城市规划2000平方米以下区域等行为和无证照占道经营、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处罚。
  4.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本辖区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和无证照占道经营、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处罚。
  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本政发〔2002〕37号)予以废止,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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