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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3.7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立即通知经销商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使用相关产品,并于24小时内汇总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3 应急反应的终止

  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发生突发事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全部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

  一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按国家应急指挥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决定执行。

  二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三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6 善后处理

  6.1 总结评估

 
 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结束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2 表彰先进

 
 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对参加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3 责任追究

 
 对在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切实做好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等工作。

  7.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和指定急救机构。

  7.3 技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制定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专家管理办法,定期研讨、交流药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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