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24. 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25.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要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6.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的要求,健全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3人承办。加大对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配备专(兼)职听证会记录人员。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
27.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8.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29. 加强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区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置政府法制办公室,充实加强人员编制力量。没有专职人员的区法制机构,要抓紧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乡镇法制工作,加强基层法制力量。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县区政府都应有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根据需要聘请部门的法律顾问。县区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