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21.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件。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22.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3.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乱收乱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缴违法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