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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5.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6.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17.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制度,做到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五、严格行政执法

  18. 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其他县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9.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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