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的考核,把考试和考核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6. 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建立公务员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在制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计划时,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公务员法》及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对新考录和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培训,要增加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要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情况,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
7.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日常培训的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8.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的重要规章或者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改造城市主干道路;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10. 严格听证程序。听证由拟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做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机关在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听证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做出行政决策。